| 一.個人條件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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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國籍:
□國內創業楷模參選人:中華民國國民( 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) 。
□海外創業楷模參選人:海外各地華人(認同中華民國者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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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年齡:
□國內創業楷模參選人:25歲以上,50歲以下( 民國46年迄71年間出生者)
□海外創業楷模參選人:25歲以上,55歲以下(1952年迄1982年間出生者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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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性別: 不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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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品德:無不良紀錄者( 指欠稅、違反票據法或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者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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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參選職務:須為公司組織實際經營者。 (董事長、總裁、執行長、總經理、營運長或其他相當職務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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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僑居時間:在參選事業所在地居住或創業滿三年以上,並取得居留權者。 (海外創業楷模參選人) |
| 二.事業條件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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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參選事業體成立年資:至2007年12月底滿三年以上者。(以會計年度列計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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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|
參選事業體資本額:國內須為新台幣參仟萬元以上;海外須為美金參拾萬元以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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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 |
參選者股權:參選者在主參選事業體實際投資金額在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。 (海外實際投資金額在美金壹拾萬元以上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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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 |
凡經營政府核准之各類正當行業之白手起家、第二代承接、自他人接手或內部創業 等有優異創業事蹟及表現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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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 |
凡承(轉)接或內部創業者,自接任日起至2007年12月底,年資應滿三年以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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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 |
參選事業體近三年(2005-2007年)營運狀況正常且經營具有成效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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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: 1.參選人若跨多種事業時,應擇一主要事業體參選,並應將關係企業資料簡要列舉,以便提供評審委員評分參考。 2.國內參選主事業體須在國內登記有案,海外參選主事業體須在當地僑居地政府登記有案(大陸地區事業體僅供評審參考,暫不得列為參選主事業體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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